律师谈妻子逼死丈夫一案:解读翟欣欣是否涉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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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曾有一条新闻轰动全网——闪婚41天之后,因妻子翟欣欣索要千万财产,IT男丈夫苏享茂被逼无奈,在互联网上留下公开遗书,跳楼自杀。
2018年苏享茂家属将翟欣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苏享茂价值近千万的赠予,并要求对方返还近百万现金。
2023年4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本案于3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律师谈妻子逼死丈夫一案!
翟欣欣与苏享茂图据网络
案发6年后一审宣判:
翟欣欣退钱退车退房
本案的案发时间,即苏享茂死亡时间,为2017年9月7日,距两人相识不到6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本案分别就苏、翟二人的赠予合同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判决。
赠予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翟欣欣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期间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款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翟欣欣与苏享茂婚恋,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受赠取得的大额婚前婚后财产,均属可撤销范围。律师谈妻子逼死丈夫一案!
根据此份判决,翟欣欣需退还苏享茂家属价值约108万元的特斯拉汽车一辆;退还价值30余万的卡蒂尔钻戒和项链;退还转账共计186万余元。
根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翟欣欣在离婚过程中采取胁迫手段,使苏享茂陷于恐惧而作出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销行为法律特征。
因此,撤销苏享茂与翟欣欣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两条协议,即“离婚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到海南三亚相关部门面签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过户手续。如男方不配合,赔偿女方三百万违约金”以及“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首期支付660万元整,已支付完毕。剩余款由男方给女方当面出具340万元的欠款凭证,并保证在领取离婚证后120天内一次付清。如果本协议签订后男方拒付或者迟延支付,则每延期支付一天,赔偿女方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据此,翟欣欣需退还苏享茂家属660万元。
此外,法院还判决,撤销翟欣欣对二人置于海南和北京的两套房屋的个人所有权。律师谈妻子逼死丈夫一案!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翟欣欣此前的代理律师易胜华,对方表示已于2018年与翟欣欣解除代理关系。随后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本案双方,截至记者发稿时,翟欣欣和苏享茂家属方面,均未作出回应。
判决书
案情回溯:
闪婚41天后IT软件创始人自杀
翟欣欣曾在2018年7月13日接受了红星新闻的独家专访,在此次专访中翟欣欣首次就两人从相识到离婚再到苏享茂选择自杀的160天里的始末进行了呈现。
2017年9月7日凌晨,手机应用wephone的创始人苏享茂跳楼身亡,并留下遗书称自杀与前妻翟欣欣有关。
据其遗书中显示,2017年3月30日,二人通过网络婚恋网站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苏享茂在曾在遗书中提到“资金链断裂,我很绝望”,因此,翟欣欣索要1000万作为离婚赔偿,导致苏享茂资金链断裂,被外界普遍认为是“逼死”苏享茂的原因之一。
翟方知情人提供的翟苏两人在2017年6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对此,翟欣欣在5年前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曾表示:“离婚后,苏享茂积极地履行离婚协议,做公证,要求我提供征信等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苏的姐姐是2017年8月17日得知苏离婚的。并于2017年8月20日前后与苏的哥哥一同来到北京。根据媒体采访得知,(苏的哥哥和姐姐)来到北京后,终止了苏享茂的贷款计划。”
基于此,翟欣欣认为,苏享茂家人提出的“翟欣欣以wephone软件涉及灰色地带等威胁让苏享茂生活在恐惧中,因此导致苏享茂自杀”并不成立。
律师解读
哪些赠与行为可以撤销、哪些不能撤销
男女婚恋期间,哪些赠与行为可以申请撤销,哪些不能撤销?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追回,什么情况下不能追回?既然一审法院认定,女方在离婚中对男方实施了胁迫,是造成男方自杀的重要因素,那么女方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孔圣律师。
问题1:男女婚恋期间,哪些赠与行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哪些不能撤销?如果一方死亡,哪些人符合申请撤销条件?
谌江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赠与人是在被人胁迫所作出的赠与,因其赠与意思表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可以撤销;又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撤销赠与。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柳孔圣:原《合同法》(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规定,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法定撤销是指出现以下撤销事由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
问题2:彩礼作为一种婚恋习俗,男女双方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追回,哪些不能追回?
柳孔圣:离婚后追回彩礼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给付彩礼一方在离婚时可主张返还彩礼。
谌江涛:以下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直接要求返还彩礼;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问题3:“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的婚恋如何理解?这种情况下受赠取得的大额婚前婚后财产,均属可撤销范围的法理依据有哪些?
谌江涛:我国法律规定,如因赠与人受胁迫的原因撤销赠与,应限于受胁迫赠与的财产范围。而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撤销赠与,则撤销赠与的财产范围为全部赠与的财产范围。一审法院提到“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是为了区分两个内容,第一是否属于受胁迫的赠与,第二是否属于赠与,还是其他给付。
柳孔圣:“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应当理解为取得财产并非是为了缔结婚姻,也并非是赠与人出于自愿,而是受到欺诈、胁迫,或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令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赠与大额财产的意思表示。民法典对上述情形下可撤销有明确规定。
问题4:一审法院认定,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此种情况下,翟欣欣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如果其不承担刑事责任,苏享茂的家属能否向其主张民事赔偿?律师谈妻子逼死丈夫一案!
柳孔圣:这种情况下,因女方对男方的自杀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女方行为与男方死亡后果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女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女方行为与男方死亡后果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男方近亲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内容主张民事赔偿。
谌江涛:如果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苏某实施了胁迫,且索要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则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但是法院认定苏某的死与翟某的胁迫行为有因果关系,则翟某应对苏某的死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5:该案对婚恋男女有哪些启发和思考?
谌江涛:该案提醒青年男女,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结婚要以感情为基础,不要仅仅因为贪图对方的“颜值”“财富”而匆匆结婚。当然如果确实看走了眼,也应该及时止损,及时结束错误,以免给自己、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自己确实搞不定,应该及时寻求亲戚朋友或法律的帮助。
柳孔圣:婚恋目的,应当以缔结幸福婚姻为出发点。以索要财物甚至是侵占对方财产为目的的婚恋,既是对方痛苦的根源,也是自己痛苦的根源,严重的还可能会触犯民事甚至刑事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定要力戒之。律师谈妻子逼死丈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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